▶ 网友提问:
检察院不起诉具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不起诉是否会留下案底?如何才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决定?
▶ 解答参考:
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关系到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
从法律效果来看,相对不起诉意味着被追诉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基于特定情形,检察院放弃对其提起公诉,案件就此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被诉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正因如此,争取不起诉往往成为当事人及辩护人在此阶段的重点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不起诉并非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唯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法定不起诉
适用于明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
第二类: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起诉)
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基于“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三类:相对不起诉(也称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
是实务较为常见的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类:附条件不起诉
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类型犯罪的情形。并需设定一定的考察期,考察合格后,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五类:特殊不起诉
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且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特殊情形。
什么样情况下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量刑幅度一般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二、具备法定从宽情节。例如常见的自首情节——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系初犯,无前科,无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
四、如案件涉及被害人,应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并明确其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良好认罪悔罪态度,并积极主动弥补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相对不起诉是我国 “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落地,该适用既坚守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又为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及其他不起诉类型的适用要件,不仅有助于规范检察院的不起诉裁量权,更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