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2023年12月,原告王楠经被告吕强介绍借款260万元,取现剩余40万元办理解押时,吕强擅自将40万元现金带走并称系“中介费”。报警未予立案后,王楠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以不当得利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37万元及利息(抵扣3万元垫付费)。争议核心:40万元系不当得利还是中介费、事实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院最终判决吕强返还37万元。
一、案情回顾
大额借款后“介绍人”擅自拿走现金,当事人最常搜的就是“不当得利怎么追回”“中介费没签合同算数吗”“现金被别人拿走了能起诉吗”。2023年12月,原告王楠因急需资金偿还债务,通过被告吕强介绍,向案外人周恒借款260万元。借款到账后,王楠向案外人刘兆生转账220万元偿还欠款,随后在吕强及周恒朋友刘晴陪同下,将剩余40万元取现,准备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抵押手续。然而,吕强在陪同过程中未经王楠同意,擅自将车上40万元现金带走,声称这是作为借款介绍人的中介费,用于支付5名中间人的服务费。王楠多次追讨未果,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因三方各执一词,公安机关以涉及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无奈之下,王楠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将吕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7万元及利息(抵扣3万元中介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40万元现金的性质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中介费”。被告主张系双方协商的服务费,原告则认为系未经同意的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这是全案定性前提。
- 焦点二:事实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是否通过实际服务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决定其扣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 焦点三: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需证明中介费金额及支付条件的约定,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王楠主张吕强擅自带走4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双方从未约定中介费金额,要求返还37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吕强称40万元系双方协商的“中介费”,用于支付5名中间人的服务费,其仅分得8万元,扣款有合理依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萍律师以证据链击破“口头约定”漏洞。一是构建完整证据链:银行流水证明40万元来源于周恒借款、用途明确为解押房产而非中介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吕强主动安排解押流程却全程未提“中介费”金额及支付条件;证人刘晴证实现金存放于吕强车内且被其带走,民警笔录佐证吕强单方主张。二是法律定性反驳:吕强主张“五人分配中介费”却未提交任何协议或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费用合理性;即使存在事实服务关系,因金额未约定,应据实际垫付费用核算。三是在庭审质证中,对吕强提交的“假房本”“垫付费用”等证据认可部分真实性,但强调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成功剥离干扰信息。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强协助贷款、垫付费用,原告认可部分服务,事实合同关系成立,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服务费金额;吕强未能证明40万元系双方合意的中介费,应承担不利后果;扣除吕强实际垫付的3万元,剩余37万元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均有过错,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吕强限期返还王楠3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61968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口头约定的风险在于举证困难、内容模糊,易引发“中介费”“服务费”争议。建议涉及大额资金或长期合作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固定权利义务;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补充证据;中介费、服务费应约定计算方式及支付节点,避免“打包价”争议。清晰的契约既是维权利器,也是对合作关系的尊重。
六、不当得利与中介费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别人拿了我的现金没签合同能要回来吗?
A:能。只要证明款项来源、用途及对方无合法占有依据,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微信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均可作为证据。 - Q:没签书面协议的中介费约定有效吗?
A:口头约定本身不当然无效,但主张方需举证证明金额与支付条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结合实际垫付费用裁量。 - Q:报警说经济纠纷不立案怎么办?
A:公安机关对民事经济纠纷通常不立案,当事人可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或合同纠纷诉讼维权。 - Q:不当得利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A:重点准备资金来源凭证、款项交付记录、对方收款事实及无占有依据的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 Q:对方垫付了费用能从返还额里扣吗?
A:可以。法院会审查实际垫付费用的真实性,在返还数额中扣除有据可查的垫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