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违建查处行政强制纠纷。当事人刘某在村内78-2号宅基地建有房屋及围墙,后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文品良被以围墙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为由,先后收到《告知书》及45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维权。律师围绕“以拆违代替征收”的执法目的不当、围墙建设时间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核心争议展开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直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及45号决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
一、案情回顾
农村宅基地上的附属建筑被认定为违建、收到《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怎么办?这是许多面临征收的村民最常检索的问题。刘某在村内有一处78-2号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地政府多次与刘某协商签订协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2023年7月7日,**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刘某在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78-2号建有一处围墙,责令刘某在2023年7月10日前改正。刘某领取通知但未签字。
2023年7月11日、14日,**区城市管理局分别对街道办综合执法办两位巡查员制作询问笔录,**市第一自然资源所出具卫星影像图和航拍影像图,确认案涉建筑物建设于2008年11月之后。2023年7月21日,城市管理局作出240号《告知书》,告知刘某围墙属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拆除,并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刘某领取未签字。2023年8月2日,城市管理局作出45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刘某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以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刘某遂委托文品良提起上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围墙建设时间的事实认定是否错误。城市管理局以2007年至2013年多份卫星、航拍影像图认定围墙建于2008年11月之后,但影像图模糊无法分辨,达不到证明目的。
- 焦点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援引《**市城乡规划条例》,但该条例2013年7月1日才实施,与认定的建设时间矛盾。
- 焦点三:执法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构成选择性执法。在宅基地已处国家征收范围、协商不成时以违建逼迁,属典型“以拆违代替拆迁、以拆违代替征收”。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上诉人)方诉称:刘某主张围墙与主体房屋同期于2007年3月前已建成,城市管理局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执法目的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45号决定书。
追诉方(被上诉人)立场:城市管理局认为其作出45号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搜集整理证据材料,以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上诉,指出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更存在执法目的不当和选择性执法问题。代理意见围绕三点展开:一、卫星影像图模糊,无法证明围墙建于2008年11月之后,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认定围墙建于2008年11月之后,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才实施,适用法律错误;三、在征收协商未果时以违建施压,属“以拆违代征收”的执法目的不当与选择性执法。二审中继续提交房屋处于征收及洽谈征收的新证据。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充分采纳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面支持上诉请求,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并撤销**市**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45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撤销城市管理局决定书的情况并不多见,足见律师准备材料充足、精准锁定案件焦点,为委托人大大缩短维权周期、避免进一步损失。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征收过程中若遇“以拆违代征收”,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宅基地权属、房屋建造时间、征收洽谈等相关证据,及时针对《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未签字而忽视文书效力。
六、违建查处与征收维权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收到《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还能撤销吗?
A:可以。若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执法目的不当,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复议,本案中二审法院即直接改判撤销。 - Q:围墙没有规划许可证一定算违建吗?
A:不一定。需结合建造年代、当时施行的规划法规及证据综合判断,早期农村附属建筑往往因历史原因缺证,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 - Q:什么是“以拆违代替征收”?
A:指在征收协商未果时,借违建查处给被征收人施加压力逼迫签约,属执法目的不当,法院可据此撤销行政决定。 - Q:卫星影像图能单独证明房屋建造时间吗?
A:不能。影像模糊、无法分辨具体建筑的,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作为定案唯一依据。 - Q:没在通知书上签字,文书还有效吗?
A:有效。签字仅关乎送达确认,不影响文书作出,但仍应在期限内依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