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刘淑芬与被告刘志强系再婚夫妻,刘志强将名下北京顺义区402号房屋以65万元售给其女刘响并过户,刘淑芬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为由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归二人共有。刘志强、刘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抗辩。核心争议:402号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条:《民法典》第1063条。律师以“婚前全款购房—售房款—购房款”资金闭环证明房屋源于刘志强婚前个人财产,顺义法院驳回刘淑芬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回顾

再婚后,一方婚前买的房婚后卖了又买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当事人常搜“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算共同吗”“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婚内买房写一方名归谁”“北京恒略婚姻家事律师”。刘淑芬与刘志强2011年10月登记结婚、未育子女;刘响系刘志强与前妻之女。2025年12月,刘志强与刘响签《房屋买卖合同》以65万元出售顺义402号房并过户。刘淑芬于2026年3月办异议登记,主张该房系2015年以210万元购买、登记在刘志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诉请确认买卖无效、房屋归二人共有并过户回。刘志强、刘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应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402号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认定处分效力的前提,取决于购房款是否源于婚前个人财产。
  • 焦点二:婚前财产形态转化是否改变性质。婚前房出售所得再购新房,是否因婚姻延续转为共同财产。
  • 焦点三:异议登记与无权处分主张是否成立。刘淑芬以共有权人身份主张买卖无效,需先证明共有。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配偶)方诉称:刘淑芬主张402号房系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刘志强私自处分侵害其权益,请求确认买卖无效并过户回二人名下。

被告(父女)方辩称:刘志强、刘响主张房屋源于刘志强婚前个人财产,买卖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确立“以资金链条证明房屋来源、以法律规范论证财产性质”策略:其一,刘志强2009年6月2日个人出资101万元购买昌平XX花园房屋,婚前个人财产、单独所有;2016年出售得296万元,其中约200万元支付402号房款。其二,调取工行、建行流水逐笔梳理:售房款296万元入账在先,402号房款约200.85万元支付在后,时间重合、总额远高于购房款,形成完整闭环。其三,依《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形态转化不改变性质。

四、办案结果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淑芬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402号房屋购房款源于刘志强婚前个人财产XX花园房屋的出售款,资金闭环清晰,依《民法典》第1063条属刘志强个人财产;其作为所有权人处分自有房屋合法有效,刘淑芬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恒略律师提示

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不改变其个人属性。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婚姻关系中,若以婚前房产出售款再购新房,应注意保留购房合同、完税凭证、银行流水等资金闭环证据,避免与婚内财产混同,以防权属争议。

六、婚姻房产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婚前房婚后卖了再买算共同财产吗?
    A:一般不算。婚前个人财产出售所得再购房,仍属个人财产,关键是用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房产、未与共同财产混同。
  2. Q:婚内买房只写一方名归谁?
    A: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原则上为个人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通常为共同财产。
  3. Q: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
    A:若房屋系其个人所有,处分有效;若为共同财产且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也可能有效,配偶只能主张赔偿。
  4. Q:异议登记有什么用?
    A:可暂时阻断过户、保全权利,但须在登记后法定期限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5. Q:怎么证明房子是婚前财产?
    A:提供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登记时间早于结婚登记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资金与时间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