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李女士与吴志刚2023年6月15日协议离婚,约定房产、车辆、企业年金、证券账户等归女方,但过户前三天吴志刚意外死亡,其父母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李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起诉,主张按离婚协议履行。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案涉房屋、车辆、企业年金144168.86元、证券资产8816.91元及股票归李女士所有。核心争议:离婚协议效力与行为能力、未过户财产是否属遗产。适用法条:离婚协议财产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及民法典继承规则。

一、案情回顾

协议离婚后才过户一方就去世、财产算谁的,是离婚财产纠纷的典型痛点。李女士与吴志刚原系夫妻,育有一女。2023年6月初吴志刚自觉身体欠佳,为保障妻女生活,坚决要求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约定:男方存款归男方;路虎汽车、待退企业年金、西城区2002号房产(办证后)归女方;女方证券现金股票归女方等。6月15日办完离婚手续,二人仍同住,三天后吴志刚突发意外死亡,约定归女方的财产尚未来得及过户。吴志刚父母不认可离婚协议、主张按法定继承,认为重病期间“净身出户”不合逻辑、不认可行为能力。李女士委托熊斌蓉律师起诉,望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志刚签协议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被告质疑其重病期间行为能力。
  • 焦点二:未过户财产是否直接转化为遗产?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与法定继承的边界。
  • 焦点三:吴志刚2022年遗嘱是否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先后两份文件处理同一财产如何取舍。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李女士)方诉称: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处置;协议未违反禁止性规定,被告未证明吴志刚签约时不具备行为能力,应自觉履行,财产归己所有。

被告(吴志刚父母)立场:主张按法定继承,认为重病期间净身出户不合逻辑、不认可吴志刚行为能力,质疑离婚协议真实性。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

  • 离婚协议财产均系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权处置,协议无违法情形、系真实意思表示;
  • 被告未证明吴志刚签约时不具备行为能力,且经法院释明不申请行为能力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 吴志刚2022年遗嘱与离婚协议处理本意一致均想留给妻儿,但订立遗嘱后又在离婚协议中重新分割,故不认可遗嘱有效性,应依离婚协议履行。

四、办案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熊斌蓉律师意见,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约束力;被告未证明吴志刚签约时无行为能力且不申请鉴定。判决:案涉2002号房屋、吴志刚名下车辆一台、企业年金144168.86元、证券账户资产余额8816.91元及持有股票归李女士所有,驳回二被告其他请求。女方取得应有财产。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专业性极强,程序节点与举证要求严格,建议权益受损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梳理行政违法点、固定证据并撰写法律文书。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熊斌蓉(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担任代理人,依托对案涉领域法律规范与实务裁判规则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六、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协议离婚后才过户一方去世财产算谁的?
    答: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约定归一方的财产依协议履行,不当然转化为遗产。
  2. 问:重病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答:只要签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真实意思表示即有效;质疑方需举证或申请鉴定。
  3. 问:离婚协议和遗嘱冲突以谁为准?
    答:就同一财产,后成立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的,通常依离婚协议处理,先前遗嘱相关部分不再适用。
  4. 问:未过户的房产离婚协议能直接确权吗?
    答:可诉请按协议履行、办理过户;对方以继承抗辩的,须证明协议无效或行为能力瑕疵。
  5. 问:北京离婚财产律师怎么帮当事人?
    答:律师可举证协议真实有效与行为能力,反驳继承抗辩,助当事人取得约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