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借名登记)纠纷。刘某一家七人签家庭协议将5号院房产分七份,2幢房屋借名登记在外孙王某名下。王某擅自以“假结婚”方式将2幢房屋92万元出售于某。刘某诉请确认买卖无效、返还房屋,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上诉,主张王某无权处分、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二审改判支持,房屋“失而复得”。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物权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房子借名在亲戚名下被卖了能要回吗,当事人常搜“借名买房被卖如何追回”“假结婚过户有效吗”“不构成善意取得怎么认定”。刘某与张某夫妻在北京丰台5号院有7套房屋,为拆迁利益最大化,七人签家庭协议将房产分七份过户至各人名下,原房主刘某仍享有完全处置权、子女无权处置。2幢房屋借名登记在王某(张某3之子)名下。2021年7月王某委托中介出售,8月与于某签合同及补充协议,成交92万元。因于某无购房资格、为避税,二人“假结婚”于2021年9月过户,11月离婚。刘某认为2幢房系自己所有、王某无权出卖,诉请确认买卖无效、返还房屋,一审驳回。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王某是否无权处分诉争房屋。借名登记下真实权利人权益与处分权限制。
  • 焦点二:于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否善意、有无重大过失,决定能否取得所有权。
  • 焦点三:“假结婚”过户的法律评价。规避限购避税手段对交易效力的影响。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某主张2幢房屋系其所有、借名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无权出卖,诉请确认王某、于某买卖无效、返还房屋。

被告(王某、于某)立场辩称:一审中二人以结婚手段过户不应肯定,但成交价格、付款及其他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于某有损害故意、恶意串通意思联络未见形成,抗辩不成立。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栋律师代理上诉指出,依《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系无权处分——诉争房屋借名登记、刘某仍享有完全处置权,王某处分权受限擅自出售构成无权处分。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于某作为房屋中介从业人员,风险警惕性应高于一般自然人,却在自身无购房资格情况下与王某“假结婚”规避限购税收,且诉争房屋与相邻刘某房屋连通为整体却未仔细查勘,未尽合理审核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基于上述情形,于某非善意,二审应改判支持刘某诉求。

四、办案结果

一审以于某恶意串通故意证据不足、刘某举证不能驳回全部诉求。二审中恒略律师论证王某无权处分、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于某系中介、无购房资格却“假结婚”过户、未查勘连通房屋现状,未尽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满足善意取得要件。二审法院认定于某非善意,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刘某一审全部诉求,判决王某、于某将涉案房屋返还刘某,房屋“失而复得”。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09033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房屋借名登记存在被擅自处分风险,真实权利人应及时确权。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中介等专业人员未尽审慎核查义务的,一般不认定为善意。以“假结婚”规避限购税收不受法律肯定,相关交易可被否定。

六、借名买房被卖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借名买房被卖如何追回?
    A:真实权利人可证明借名登记、处分人无权处分,并向买受人非善意方主张返还。
  2. Q:假结婚过户有效吗?
    A:规避限购税收的“假结婚”过户不受法律肯定,相关交易可被认定无效或返还。
  3. Q:不构成善意取得怎么认定?
    A: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处分权瑕疵、未尽合理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的,非善意不取得所有权。
  4. Q:中介买房更严格吗?
    A:是。中介从业人员专业注意义务高于一般自然人,未审慎查勘的更易被认定重大过失。
  5. Q:家庭协议能约束子女卖房吗?
    A:内部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可证明借名与处分权限制,但须辅以出资、占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