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叶某认购A公司房屋付款631373元,后得知证件不全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承诺退还571373元但尚欠231373元未退,法定代表人谢某出具承诺书与还款计划。叶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起诉,主张A公司退款、谢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适用债务加入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判决A公司退还231373元及利息、谢某承担连带责任。核心争议:债务加入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案情回顾

买房后退房退款被一拖再拖,购房者常搜“购房款不退怎么起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退款流程”“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北京房产纠纷律师”。2016年12月4日,叶某了解到A公司有房出售,经中介得知涉案房屋证件不全、风险很大,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收回合同、叶某提交退费申请。

A公司承诺分两期退还,于2017年5月15日前退还全部购房款571373元至叶某儿子账户,但到期尚欠231373元未退。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谢某分别于2017年、2019年出具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A公司、谢某一直拖延,叶某无奈诉至法院,委托恒略律所熊斌蓉律师代理,请求A公司退还231373元、谢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支付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A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应否退款。被告主张系代收方、产权属B公司,是否成立。
  • 焦点二:谢某出具承诺书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如何认定。
  • 焦点三: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出具承诺时A公司为一人公司、谢某为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叶某主张A公司退还购房款231373元、谢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A公司、谢某)辩称:A公司称系B公司委托代收、非合同相对方;谢某称出具承诺系履职行为、无担保意思,不同意诉求。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提交退房申请、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承诺书、A公司投资人变更记录及微信短信记录,指出:谢某向叶某出具承诺书并作为欠款人出具还款计划,被告称受B公司委托却未提交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要求A公司退款于法有据;出具承诺时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谢某为唯一股东,依《公司法》其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办案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规定缺席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叶某购房款231373元并支付利息(以2313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谢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谢某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购房遇证件不全应谨慎,退房后对方拖延退款的,应固定承诺书、还款计划与股东关系证据,依法主张债务加入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六、房产买卖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退房后开发商拖着不退房款怎么办?
    A:可凭退房申请、承诺书、还款计划等证据起诉,主张解除合同退款并请求利息与连带责任。
  2. Q:法定代表人个人写承诺书要担责吗?
    A:若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或还款计划,可能构成债务加入,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 Q:一人公司股东什么情况连带责任?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Q:购房款利息从什么时候算?
    A:可主张自应付退款日或合理起算点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5. Q:对方说只是代收方怎么反驳?
    A:应提交付款凭证、认购关系证据,若其主张受第三方委托须自行举证,否则按合同相对性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