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王泽辉与张某夫妇育有四子女,王泽辉于1998年房改购得北京东城区某1号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王烨主张房屋系其出资借父亲名义购买,诉请三被告(妹王某1、王某2及侄子刘某)协助过户。三被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核心争议为借名买房合意是否成立。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房改相关政策。

一、案情回顾

“父母福利房写我名、实际我出钱,算借名买房吗”是房改房纠纷常见情形。王泽辉与张某夫妇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3和王烨四子女。王泽辉与张某分别于2001年、2008年去世。王某3与其夫刘某1先后去世,其子刘某为唯一继承人。案涉房屋原为王泽辉单位直管公房,1998年王泽辉买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王烨主张房屋实际归其所有,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系其出资借名,并出具《王泽辉、张某的遗嘱》载明房屋归其。2024年三被告主张房屋应作遗产分割并起诉,王烨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己。三被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坚决不予认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王烨与王泽辉之间是否成立借名买房法律关系。需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
  • 焦点二:购房款收据能否证明借名关系。收据等票据无法直接证明借名买房。
  • 焦点三:房改福利房购房资格与政策规定。政策性福利分房不允许借名买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王烨)方诉称:主张案涉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借用父亲名义,父亲多次明确房屋归其,并出具遗嘱佐证,要求三被告协助过户。

被告(三继承人)方辩称:认为房屋系单位分配给父亲的福利房、使用父亲工龄折价购买,王烨不符合购房资格、未支付购房款,应作为遗产分割。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全面梳理后指出五点:一是原告提交的《遗嘱》非王泽辉亲笔书写且无张某签字,真实性存疑;二是购房款收据等票据无法直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三是依相关政策,福利性分房以房改形式购买时不允许借名买房;四是案涉房屋为单位分配给王泽辉的福利房、使用其工龄购买,王烨不符合购房资格;五是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证明借名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李永慧的相关意见,认为涉诉房屋系王泽辉单位所分、原承租人为王泽辉,后房改售予王泽辉并办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泽辉。原告主张借名买房并提交了遗嘱、购房款收据及装修票据,但上述不能证明借名法律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王烨的诉讼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借名买房涉及复杂证据链条,须充分证明借名约定、购房款支付及实际使用;房改福利房因涉及购房资格与政策限制,借名行为更难被认定,缺乏书面协议极易败诉。

六、借名买房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父母福利房写我名、实际我出钱,算借名买房吗?
    A:房改福利房使用父母工龄购买且有资格限制,即便你出资,法院通常认定为父母财产或遗产,借名买房难被支持。
  2. Q:有遗嘱说房子归我,还能算借名买房吗?
    A:遗嘱若非本人亲笔书写、无共有人签字,真实性可能被质疑;且遗嘱不能直接证明借名合意,仍需出资与占有证据。
  3. Q:购房款收据能证明借名买房吗?
    A:不能。收据仅证明付款,无法直接证明借名关系,法院要求书面协议或完整证据链证实合意。
  4. Q:房改房借名买房为什么难认定?
    A:房改房含工龄折价等政策性福利、有购房资格限制,政策规定不允许借名买房,借名合意难以成立。
  5. Q:借名买房败诉,出资能要回来吗?
    A:确权败诉后,借名人可就实际出资另行主张债权返还,但房屋本身仍归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