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宅基地审批行政复议案件。北京市通州区A镇村民刘强自2017年起多次申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无果,2024年8月7日再次邮寄申请,镇政府次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60日内处理。刘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张宇实习律师,向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履职。核心争议:镇政府是否具有宅基地批准职权、复议是否超期、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未履职、程序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

一、案情回顾

申请宅基地批了七年都没下文,镇政府说“只审核不批准”,怎么办?村民常搜“宅基地审批找哪个部门”“镇政府不批宅基地违法吗”“宅基地复议期限”“北京恒略行政律师”。刘强系通州区A镇村民,因人口增加急需建房,自2017年多次申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均无明确答复。2024年8月7日其再次邮寄申请,镇政府次日签收后仍未在60日内处理。刘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向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镇政府是否具有宅基地批准职权。镇政府主张仅有“审核”职责,审批权归上级,是否混淆概念。
  • 焦点二:复议申请是否超期。镇政府称2017年首次申请已超期,2024年新申请是否独立、是否超60日。
  • 焦点三:申请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及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机关是否逾期未作书面决定。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村民)方诉称:刘强主张镇政府不作为侵害其居住权益,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批宅基地。

被申请方(镇政府)辩称:镇政府称仅有形式审查权、最终审批报区级;刘强2017年首次申请已超2年复议期;2024年申请不符合现行程序。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指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乡镇政府为宅基地审批主体,镇政府混淆“审核”与“批准”属推诿;刘强2024年8月的新申请系独立行为,未超60日复议时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程序,镇政府未举证具体瑕疵,且未在法定期限要求补正或作书面决定,程序违法事实明确。

四、办案结果

通州区政府经审理查明:提交《土地管理法》原文,明确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具“审核批准”法定职责,反驳“仅审核无批准权”;刘强2024年8月8日申请、2025年3月5日申请复议,未超《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要求补正或作书面决定,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最终责令A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强申请进行处理。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不作为”同样构成违法。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申请宅基地等行政许可,应留存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机关逾期不答复的,可在知道或应知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复议,必要时诉请履职。

六、宅基地审批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宅基地审批找哪个部门?
    A:依《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农户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 Q:镇政府不批宅基地违法吗?
    A: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拖延或拒绝处理属不作为违法,可复议或诉讼责令其履职。
  3. Q:宅基地复议期限多久?
    A:自知道或应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复议;未告知权利的,最长起算不超一定期限,应及时维权。
  4. Q:申请宅基地要哪些材料?
    A:一般包括申请书、户口本、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与用地状况等,具体按地方规定提交并保留凭证。
  5. Q:镇政府说只审核不批准对吗?
    A:不对。法律明确乡镇政府具审核批准职责,不能以“仅审核”推诿,上级审批不影响其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