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侵权责任(共有物占有使用)纠纷。刘强因家族遗产纠纷被姐姐刘丽起诉索要2016至2023年房屋使用费25万余元。一审驳回后刘丽上诉,刘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代理二审。律师紧扣举证责任与共有权利本质,指出刘丽未证明妨害行为、本人未直接主张权利,使用费无依据。二审维持原判,刘强胜诉。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

一、案情回顾

共有人占着房要我交使用费,当事人常搜“按份共有人要交使用费吗”“继承房屋占有费怎么算”“共有人妨害怎么证明”。张淑芬与王刚育有刘丽、刘珍、刘强,王刚1987年、张淑芬2016年去世,遗留海淀区某5号房屋。2019年7月判决三人共同继承:刘丽25%、刘珍25%、刘强50%。刘丽2019年上门讨居住权被拒,2021年诉索使用费被要求另行处理,2023年9月正式起诉要求刘强支付2016年4月27日至2023年12月6日使用费251057元。关键转折:2023年12月6日调解书确认房屋归刘强所有,刘强向刘丽、刘珍各付167.46万折价款,但刘丽仍追索此前使用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刘强是否妨害刘丽占有使用房屋。有无阻拦出入等妨害行为,决定使用费基础。
  • 焦点二:刘丽是否曾直接向刘强主张使用费。权利主张瑕疵影响请求成立。
  • 焦点三:共有权纠纷与使用费请求的基础关系。案由与诉求法律关系能否对应。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丽主张刘强自2016年起独占房屋、阻碍其行使共有权,要求支付使用费251057元及诉讼费,上诉称一审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刘强)立场辩称:刘强承认独自占用但强调刘丽可自由出入、房屋未出租无收益,不构成侵权。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贠航律师指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非共有物分割,原告主张占用费请求权基础错误,与案由无法对应;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存疑,房屋使用权具专属性不得委托行使;刘强自始未阻拦刘丽出入,作为共有权人合法占有、未出租无收益,无侵权行为;刘丽本人从未直接向刘强提出支付使用费,其主张标准无基本事实与参考依据。律师恳请公正判决、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四、办案结果

一审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认定三人平等使用房屋、刘丽证据不足且未亲自主张,驳回全部诉求。二审合议庭确认:2016至2019年为共同共有、之后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权利及于房屋全部,刘强有权居住;刘丽证据不足证明妨害,委托书真实性存疑、2019年事件不涉及使用费;一审正确援引继承条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贠航律师紧扣举证责任与共有权利本质为刘强赢得彻底胜利。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使用权,按份共有人权利及于房屋全部,正当占有不构成侵权;主张占有使用费须证明妨害行为且曾直接主张权利,否则难获支持。继承分割后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

六、共有房屋使用费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按份共有人要交使用费吗?
    A:一般不交。按份共有人权利及于房屋全部,正当居住使用不构成侵权,无需付费。
  2. Q:继承房屋占有费怎么算?
    A:须证明对方妨害使用且房屋有收益,否则缺乏计算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Q:共有人妨害怎么证明?
    A:需举证对方阻拦出入等实际妨害行为,仅“独占”而无妨害证据的不构成侵权。
  4. Q:没直接要过使用费能起诉吗?
    A:可起诉,但未曾直接向占有人主张的,权利主张存在瑕疵,影响请求成立。
  5. Q:遗产分割后房屋归谁?
    A:依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确定归属,取得方按折价款补偿其他继承人后享有完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