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王斌父母去世留下海淀区809号房屋,经法院判决由王斌与姐姐王莉各继承50%,后王莉将份额赠与儿子张晓强。张晓强2020年7月换锁不让王斌出租收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斌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王芳丽代理,请求房屋归张晓强所有并支付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按比例分割、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张晓强协助对602号房屋拍卖变卖、二人各得50%,并支付王斌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占有使用费192000元。核心争议:分割方式、折价款支付、占有使用费。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

一、案情回顾

和亲属按份共有房子、对方锁门不让用怎么分割?王斌父母去世后留下海淀区809号房屋,2022年12月法院判决由王斌和姐姐王莉各继承50%份额,后王莉将50%份额赠与儿子张晓强。最初王斌与张晓强商量共同出租、租金一半支付张晓强,但张晓强自2020年7月1日私自换锁不让任何人进入,致王斌无法出租收益。双方因继承分割及使用多次矛盾甚至报警诉讼。王斌委托薛素华王芳丽代理,请求:809号房屋归张晓强所有并由其支付折价款,无力支付则拍卖变卖按比例分割;张晓强按4250元/月支付2020年7月1日起占有使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按份共有房屋能否请求分割。无约定时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无法实物分割的可拍卖变卖。
  • 焦点二:被告无力支付折价款如何处理。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的,可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
  • 焦点三:占有使用费是否应支付及标准。张晓强换锁独占使用,应参照原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王斌主张房屋归张晓强所有并支付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按比例分割;张晓强按4250元/月支付2020年7月1日起占有使用费。

被告(张晓强)辩称:明确无力支付折价款,不同意拍卖变卖,经调解双方未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王芳丽耐心解答:按份共有房屋无约定时可随时请求分割,无力支付折价款亦可卖房分割售房款。律师充分了解诉求,代理提起诉讼,指出张晓强换锁独占、双方多次矛盾报警,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请求拍卖变卖按份分割具有事实法律依据;并主张参照原协议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四、办案结果

法院依《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判决:张晓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王斌对海淀区昌运宫4号楼6层602号房屋办理上市审批并拍卖、变卖,变价后扣除费用剩余款项由王斌、张晓强各得50%;张晓强于三十日内支付王斌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占有使用费192000元。恒略律师抽丝剥茧、据理力争,助委托人达成诉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按份共有房屋可随时请求分割;无法实物分割的可拍卖变卖按份额分配;一方独占使用应支付占有使用费,遇亲属共有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六、共有物分割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按份共有房屋能随时分割吗?
    A:能。无约定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依《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2. Q:对方不付折价款怎么分割?
    A:可请求拍卖、变卖共有物,就价款按份额分配。
  3. Q:亲属独占房屋要付使用费吗?
    A:要。一方换锁独占、致他方无法使用的,应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4. Q:共有物分割有几种方式?
    A:协商折价、实物分割、拍卖变卖三种,依《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5. Q:继承份额能赠与吗?
    A:能。继承人取得份额后可赠与他人,受赠人成为按份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