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转继承与法定继承交织的遗产继承纠纷。李某与周某夫妻育有三子,周某2017年、次子李2于2017年、李某2022年相继去世;李2与赵某2010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北京西城区405号、606号房屋登记李某名下,为李某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作为李2第一顺位继承人主张继承,遭李1、李3、李4反对,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代理。律师主张李2继承两套房屋各1/8为与赵某共同财产、其中1/16为李2遗产,赵某有权继承;书面放弃材料与录音不能证明放弃。法院最终判两套房屋由四人共同继承,赵某占4/48,三被告分别16/48、17/48、11/48,李某存款由李3继承并给付赵某折价款。核心争议:转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析出与放弃继承认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再婚配偶能否继承前婚子女遗产、继子女份额怎么算,是高频搜索“再婚丈夫去世遗产怎么分”“继子女有继承权吗”“转继承怎么算”。李某与周某夫妻育有三子李1、李2、李3;周某2017年7月12日死亡,李2 2017年9月8日死亡,李某2022年7月29日死亡。李2与徐某原夫妻,一子李4,1999年海淀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12月28日李2与赵某登记结婚未生育。
北京西城区405号、606号房屋登记李某名下,为李某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作为李2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主张继承两套房屋相应份额并由三被告支付折价款、继承李某周某名下存款,李1、李3、李4持不同意见。赵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赵某作为再婚配偶的继承资格。李2先于李某去世,赵某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转继承李2份额。
- 焦点二: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份额的界定。两套房屋中各1/8为李2与赵某共同财产,其中1/16为李2遗产如何析出。
- 焦点三:放弃继承与多分情节认定。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录音能否证明赵某放弃继承,李3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多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赵某)方诉称:主张依法继承405号、606号房屋相应份额,由三被告支付对应折价款,并继承二被继承人李某和周某名下存款。
被告(李1、李3、李4)辩称:李1称份额听法院;李3称2003年家庭会议406号归其、606号归李2(文字材料无签字);李2称赵某书面承诺放弃继承,公证遗嘱未办成,认可李3多照顾。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指出: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未放弃的,转给其继承人;李2所继承两套房屋各1/8为与赵某共同财产,其中1/16为李2遗产,赵某有权继承
- 婚姻期间继承受赠财产为共同财产;存款同理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 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仅证明赵某户口在房屋,录音系李4引导,赵某未明确放弃对李2份额的继承,公证遗嘱未办成,应依法继承
四、办案结果
法院依《民法典》判决405号、606号房屋由赵某、李1、李3、李4共同继承,赵某占4/48,三被告分别16/48、17/48、11/48(606号同上)。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由李3继承,李3给付赵某123862元、其余二被告674114.66元、19287.16元。法院认为李2继承两套房屋各1/8系与赵某共同财产,其中1/16为李2遗产,赵某有权继承;李3尽主要赡养义务,予以多分。
五、恒略律师提示
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须厘清转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边界。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精准适用法律,为委托人确认了应得继承份额。
六、遗产继承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再婚丈夫去世遗产怎么分?
A: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再婚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继承的遗产中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先析出配偶份额。 - Q: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A: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赵某作为李2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 Q:转继承怎么算?
A: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未放弃的,其应继承份额转给其继承人;李2先去世,其份额由配偶赵某等依法转继承。 - Q:口头说放弃继承算数吗?
A:放弃继承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仅有录音引导、无明确表示的,不能认定放弃。 - Q: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多分吗?
A: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李3因此酌定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