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交织的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孙某1于2020年6月去世,生前立遗嘱将北京两套房屋分别留给父母与妻子黄某;二原告(孙某1父母)以孙某1患精神疾病、婚姻无效为由主张继承全部财产,并要求继承两套房屋、丧葬费抚恤金等1009684.44元及保险理赔金236580.50元。黄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付小飞律师代理应诉。律师主张婚姻合法有效、继女吴某为形成抚养关系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份额。法院最终认定两套房屋按遗嘱处理、其余遗产按法定继承,结合二原告与孙某1共同生活照顾较多予以多分,明确了各方具体份额与折价款。核心争议:遗嘱行为能力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案情回顾

很多家庭在网上搜索“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本案给出了实务答案。二原告孙某、韩某系孙某1父母,2012年1月孙某1与黄某登记结婚,刘某系黄某与前夫之女。孙某1于2020年6月去世,遗嘱载明:如先于父母去世,将北京某园1042住房留给父母养老,另一处1002房屋留给妻子黄某。

二原告称孙某1生前长期患精神疾病,2006年离婚诉讼中被鉴定为妄想性障碍、无诉讼能力,认为婚姻无效、自己应继承全部财产。2021年8月二原告以婚姻无效纠纷起诉黄某,一审驳回、二审维持。现以遗嘱继承纠纷诉黄某及吴某(黄某与前夫之女),请求继承1042号、1002号房屋,以及丧葬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共计1009684.44元,保险理赔金236580.50元。黄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付小飞律师代理应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孙某1与黄某婚姻效力及遗嘱行为能力。二原告主张婚姻无效、孙某1无行为能力致遗嘱无效,是否影响遗产分割。
  • 焦点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的界限。两套房屋、存款、养老金、企业年金、公积金等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须先析出配偶份额。
  • 焦点三:继承人范围与多分情节。继女吴某是否为形成抚养关系继承人,二原告与孙某1共同生活照顾较多能否多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二原告)方诉称:主张孙某1婚姻无效、无行为能力,二原告作为孙某1继承人应依法继承全部两套房屋及丧葬费、抚恤金、公积金、企业年金、保险理赔金等款项。

被告(黄某及吴某)立场:黄某不同意原告主张,认为婚姻合法有效,自己与孙某1结婚时吴某尚未成年、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二人均为继承人应分得遗产。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针对二原告诉讼请求,李永慧律师与付小飞律师提出:

  • 黄某与孙某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吴某系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二人均为继承人应分得遗产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 遗嘱已处理1042、1002号房屋;孙某1名下存款44万元及抚恤金等由全部继承人依法分割
  • 企业年金、社保、工资、奖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析出黄某二分之一后剩余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两套房屋系孙某1婚前个人财产,去世后作为遗产分割;存款、单位未发个人养老公积金等(除一次性抚恤金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行析出黄某份额。关于遗嘱行为能力,鉴定机构以超出技术条件和能力为由退案,无证据及专业机构否定性评价,对孙某1订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意见不予采信,故1042、1002号房屋按遗嘱处理,其余按法定继承。因孙某1与二原告生活居住时间居多、日常由二原告照顾抚养,适当多分。判决如下:一、1042号房屋(朝阳区)由二原告继承;二、1002号房屋(海淀区)由黄某继承;三、黄某领取理赔金236508.5元归黄某,15日内分别给付二被告、吴某59127.13元;四、银行卡余额及已支取归二原告,二原告15日内给付黄某334314.5元、吴某72677元;五、养老金、企业年金、公积金、奖金中423939.70元归黄某、221185.9元归二原告、92160.80元归吴某;六、一次性抚恤金及治丧费123385.8元归二原告、97601.45元归黄某、51410.75元归吴某。

五、恒略律师提示

遗产继承纠纷中,婚姻效力、遗嘱行为能力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直接决定继承份额。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付小飞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4885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凭借对继承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明确了应得房产与款项份额。

六、遗产继承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A:一般儿媳非公婆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继子女、配偶等范围依具体事实认定。
  2. Q: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A: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遗嘱继承;遗嘱未处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本案两套房屋按遗嘱、其余按法定继承处理。
  3. Q: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A: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互为继承人,本案吴某系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4. Q:夫妻共同财产怎么从遗产里分出来?
    A:婚姻存续所得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本案存款、公积金、企业年金均依此析出。
  5. Q:继承人照顾较多能多分遗产吗?
    A: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本案二原告与孙某1共同生活照顾较多,法院酌情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