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2024年5月,安徽A县“曙光园”系列楼盘60位购房者因对房屋质量及审批手续存疑,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代理下,向县住建局申请公开施工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大类文件;两机关相互推诿形成“推诿闭环”。律师代理60人申请行政复议,历经邮政失误、监督受理、首次复议责令答复、二次答复仍以“保交楼”政策拒绝公开核心信息,最终A县人民政府复议认定住建局答复无法律依据,撤销违法部分并责令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核心争议:行政机关能否以政策或非本机关制作排除信息公开职责。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一、案情回顾
购房者常在网上搜索“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哪里查”“住建局不公开施工许可证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被踢皮球怎么复议”,本案正是典型。2024年5月,安徽A县“曙光园”系列楼盘60位购房者(刘某霞、江某根等人)分别购买B公司“曙光园1、2”及C公司“曙光园3”项目商品房,因对房屋质量及审批手续存疑,在文品良律师代理下集体向A县住建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设计审查类、施工许可类、竣工验收类共三大类关键文件。
县住建局6月答复称“不属于其公开职责”,将皮球踢给C镇政府;购房者转向C镇政府,7月答复又称大部分不属其职责、部分竣工资料由县住建局备案,建议回县住建局,形成“推诿闭环”。律师敏锐意识到这是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界定争议。2024年8月律师代理60人向A县政府复议,因邮政失误材料滞留,2024年11月向L市政府申请监督,12月被县政府签收受理。2025年1月县政府首次复议撤销错误答复并责令限期统一答复;2025年2月县住建局新答复仍以“保交楼”政策拒绝公开竣工验收备案表等6项核心信息、以“非行政机关制作”拒绝公开施工图。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保交楼”政策能否成为不予公开的正当理由。竣工验收文件属常规行政管理信息,不涉密不损第三方权益,以政策为由拒绝公开是否构成法律误读。
- 焦点二:“非本机关制作”能否排除公开职责。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同样应公开,以非制作主体拒公开是否错误。
- 焦点三:两机关推诿闭环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答复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保障公民知情权。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购房者)方诉称:购房者要求公开三大类审批与验收文件以了解房产建设情况,两机关相互推诿致知情权落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辩称:已按要求公开部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属“保交楼”项目敏感信息依条例第十四条不予公开;施工图等文件非其制作,依条例第十条无公开职责。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在复议中指出:
- “保交楼”非挡箭牌:竣工验收文件是常规行政管理过程信息,国家“保交楼”政策旨在保障交房质量,绝非拒绝公开的借口,县住建局未指明具体法律或政策条款,理由不成立
- “获取的信息”同样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包括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施工图等虽非直接制作但属审批时必然获取保存的关键文件,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拒绝是对法律的曲解
- 住建局第二次答复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无法律依据,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其以政策之名行不公开之实
四、办案结果
2025年3月,A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答复内容是否合法,住建局第二次答复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无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机关不得借政策之名行不公开之实。”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住建局答复的违法部分,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本案为60位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后续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五、恒略律师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精准击破行政机关以政策或非制作主体推诿的不当理由,成功撤销不当答复。
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常见问题 FAQ
- Q:住建局不公开施工许可证怎么办?
A: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履行公开职责;以“非本机关制作”或政策为由拒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的,复议机关可责令重作答复。 - Q: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哪里查?
A: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属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购房者有权申请公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Q:政府信息公开被踢皮球怎么复议?
A:两机关相互推诿形成闭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公开。 - Q:保交楼政策能拒绝公开信息吗?
A:不能。“保交楼”旨在保障交房质量,并非掩盖问题、拒绝公开的借口,行政机关须提供具体法律或政策条文支撑方可不予公开。 - Q:申请信息公开多久该答复?
A: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督促其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