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诉讼(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青岛某社区村民王丽娟(化名)在诉街道办强拆违法案中,得知区政府2022年5月19日作出批复,同意居委会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注销登记,影响其房屋土地权益。王丽娟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维权,主张批复违法应予撤销。法院认定案涉土地2006年已被征收为国有、区政府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错误,判决撤销批复中涉及王丽娟房屋土地的部分。核心争议:批复适用法律与原告资格、起诉期限。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一、案情回顾
收到政府收回土地批复、自家房屋要被注销,村民常搜“政府批复收回集体土地怎么办”“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可诉吗”“土地已被征收还能收回吗”“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原告王丽娟是青岛某A区B街道光明社区村民,在该村234号拥有房屋一处,用于经营超市并办有营业执照,对案涉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与所有权。
2024年3月25日,王丽娟在诉B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案件中,通过法院邮寄的街道办证据材料,得知被告A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相关批复,同意光明社区居委会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收回社区村庄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注销登记。她认为该决定严重影响自身合法权益,遂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委托维权,请求撤销或确认批复违法。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原告是否适格、起诉是否超期。被告否认原告主体资格并主张早应知悉、超6个月期限。
- 焦点二:批复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案涉土地2006年已征收为国有,能否再依“集体土地”条款收回。
- 焦点三:房屋事实与补偿安置。即便房号有误,其位置及地上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应否补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村民)诉称:王丽娟主张《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仅三种情形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符合合法使用条件、不属其中任何一种,且未获合理补偿,被告无权作出收回决定,请求撤销或确认批复违法。
被告(区政府)辩称:请求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否认原告主体资格、称房屋系无证违建、社区经民主程序表决符合“为公益事业收回土地”、原告早应知悉超期。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指出:通过户口本、营业执照、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等证明原告对案涉土地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与所有权,与批复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案涉土地早在2006年已被省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被告仍按“村集体收回”批准注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适用前提;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直至2024年才知悉,未超起诉期限;强拆前照片证明234号房屋事实存在、位置明确且在拆迁范围内,应予补偿安置。
四、办案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实际使用案涉土地经营、批复直接影响其权益,具备利害关系;无证据证明原告早于2024年3月知晓批复,起诉未超期;涉案土地2006年已被征收为国有,村集体无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针对集体土地)收回使用权,区政府批复适用法律错误,应予部分撤销。最终判决:撤销批复中涉及王丽娟房屋土地的部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公民遇政府收回土地批复,应及时通过信息公开、强拆诉讼等途径固定证据,厘清土地性质与法律适用,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政府批复收回集体土地能起诉吗?
A: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属可诉行政行为,权益受影响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Q: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还能按集体土地收回吗?
A:不能。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后,不能再适用针对集体土地的收回条款,否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Q:不知道批复内容超起诉期限怎么办?
A: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被告须证明原告早已知悉,否则未超期。 - Q:房号不符会影响维权吗?
A:不影响。只要房屋位置明确且在拆迁范围内,仍应就被影响部分主张撤销与补偿安置。 - Q:收回土地批复违法怎么举证?
A:可收集户口本、营业执照、信息公开告知书、强拆前照片等,证明合法权益与土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