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被继承人张凯与马雯系夫妻,2018年签《欠款合同》确认欠原告刘阳借款40万元及工资81286.5元。张凯2021年去世后,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诉马雯、张浩、吴丽娟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核心争议为40万元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三被告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39万元、利息3783元及工资81286.5元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案情回顾

“欠债的人死了,债务找谁要”是债权人普遍焦虑。被继承人张凯与马雯育有一子张浩,吴丽娟系张凯之母。张凯2021年2月8日去世。A公司成立于2012年,股东为张凯、马雯。2018年4月25日张凯与原告签《欠款合同》,确认欠借款40万元、工资81286.5元,后仅还1万元。

原告刘阳系A公司职员,为要回欠款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起诉,主张40万元借款用于A公司属夫妻共同债务,工资81286.5元构成债务加入亦属共同债务,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481286.5元及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40万元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及吴丽娟缺乏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该笔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 焦点二:工资81286.5元债务性质。法院认定张凯构成对A公司债务加入,属夫妻共同债务。
  • 焦点三:利息标准及已还款扣除。原告认可已还1万元应予扣除,利息标准无不当。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债权人)方诉称:刘阳主张张凯40万元借款用于A公司使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工资81286.5元张凯构成债务加入亦属共同债务,三被告应连带偿还并支付利息。

被告(继承人及配偶)方辩称:马雯、张浩认可40万元借款但主张等遗产分割诉讼结束再清偿,不认可工资重复主张及利息标准;吴丽娟认可40万元为共同债务但亦不认可工资部分。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芳丽主张张凯40万元借款用于A公司、属夫妻共同债务,工资81286.5元构成债务加入亦属共同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工资81286.5元被告称已在另案处理但未见该情形,辩解不成立,张凯加入A公司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共同经营所负债务;40万元从合同表述未看出用于A公司、转账系转至张凯名下,原告及吴丽娟缺乏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三被告在继承张凯遗产范围内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9万元、利息3783元;在遗产范围内七日内给付原告以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张浩、吴丽娟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马雯七日内共同偿还工资81286.5元及利息。已偿还1万元自40万元中扣除,利息分别自2015年5月9日起算。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加入及限定继承的规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人死债不当然消灭,遗产可用于清偿;确定遗产范围、执行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如何主张,是此类案件难点,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最大化维权。

六、被继承人债务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欠我钱的人突然去世,债务找谁要?
    A:可向其在世配偶、子女等继承人主张,要求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亦应共同偿还。
  2. Q:死者的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A:需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仅转至死者个人名下、无证据用于共同经营,通常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3. Q: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用还债吗?
    A:放弃继承原则上对被继承人债务不担责,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实际占有控制遗产的,应履行保管并配合变现责任。
  4. Q:债务人去世,利息怎么算?
    A:有约定依约定,约定过高可调整;已还款项应扣除,剩余本金按法院认定起算点计息。
  5. Q:工资欠款也能向死者家属要吗?
    A:若属死者个人债务或债务加入,可在遗产范围内主张;能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应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