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被继承人债权追索纠纷。Z1某2001年借L某13.5万元,2012年L某重新出具借条确认,2014年还2000元。Z1某去世后,其子Z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起诉L某偿还13.3万元及利息。核心争议为L某主张2004年已还清借款是否真实。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L某偿还13.3万元及逾期利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债权人死了,子女能自己起诉讨债吗”“人死债消吗”是继承债权常见疑问。Z某父亲Z1某于上世纪90年代与L某相识,2001年春L某以公司周转需发工资借款13.5万元,签借款协议、现金交付。至2012年分文未还,Z1某要求重签借条。
2012年1月1日L某手写借条确认借Z1某13.5万元、一年内还清、利息自觉支付。2014年12月L某还2000元并备注。现Z1某去世,Z某系唯一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诉至法院,请求L某偿还本金13.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L某主张2004年已还清借款是否真实。与其2012年重签借条事实矛盾,且现金还款未收回原件不合常理。
- 焦点二:剩余本金13.3万元认定。借条确认13.5万元、已还2000元,尚欠13.3万元。
- 焦点三:继承人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唯一继承人可继承债权并作为原告主张。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继承人)方诉称:Z某主张其父Z1某合法债权由其继承,L某尚欠本金13.3万元,要求偿还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债务人)方辩称:L某不同意原告诉请,称2001年借13.5万元、2004年分两次还清6万元、7.5万元,2014年付2000元系感谢,主张已还清。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田娇艳结合电话录音等证据指出:L某签署《借款协议》内容清晰,其主张2004年还清与2012年签订协议事实显然矛盾;若真还清,既未要求收回原件也未当面销毁,明显不合常理;庭审中其对录音所述还款金额表述不清且未能举证,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办案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田娇艳的法律意见,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后L某尚未偿还本金13.3万元,应承担违约责任。Z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有权要求L某偿还剩余本金,判决L某七日内向Z某偿还借款本金13.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L某负担。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偿还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债权人去世,合法债权不消灭,继承人自债权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唯一继承人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注意保存借条原件及催款证据。
六、继承债权追索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债权人死了,子女能自己起诉讨债吗?
A:能。合法债权自债权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继承,唯一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可作为原告以自己名义起诉债务人还款。 - Q:人死债消吗?
A:不消灭。债权作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不受债权人死亡影响。 - Q:债务人说早就还清了,怎么反驳?
A:若其重签过借条或后续仍付息,可证明未还清;现金还款却未收回原件、表述不清且无法举证的,法院一般不采信。 - Q:多个继承人怎么处理这笔债?
A:其他继承人可书面放弃继承债权,由主张的继承人作为唯一原告起诉,债权份额按继承处理。 - Q:借条没写利息,能要逾期利息吗?
A:借期内利息未约定的不支持,但到期未还的,可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主张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