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冯某与周某夫妻育有三子女冯某1、冯某2、冯某3(刘某系冯某3之女)。周某2021年9月2日、冯某2023年8月28日先后去世。争议含海淀区甘家口201房屋(冯某与冯某2按份共有,冯某占20%)、海淀区增光路204-205房屋售房款、冯某名下存款等。冯某3、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代理。律师主张冯某生前已处分存款他人无权分割、己方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刘某主体不适格。法院判201房屋由冯某1、冯某3各继承1/15、冯某2享13/15。核心争议:份额分割、赡养多分、抚恤金与存款。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一、案情回顾

父母去世后房产份额怎么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多分吗?冯某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冯某1、冯某2、冯某3三子女。周某于2021年9月2日去世,冯某于2023年8月28日去世。关于201房屋:2008年2月2日登记在冯某2与冯某名下按份共有,冯某2占80%、冯某占20%。冯某3称尽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确认享有13/150份额;冯某1要求平均分割;冯某2称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并提交录音。周某抚恤金250298.4元发放至冯某账户,两原告主张被告转移隐匿要求多分。冯某3、刘某委托于大伟维权,律师申请财产保全。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冯某生前已处分的存款他人是否有权分割。冯某生前转账给各继承人,在世时有权自行处分。
  • 焦点二:尽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应多分遗产。己方一直照顾父母,应比冯某1、冯某2多分10%。
  • 焦点三:刘某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刘某非继承人。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被告)方诉称:冯某3、刘某主张冯某生前已自行处分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己方对两老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204-205房屋售房款三人平均继承、己方多分10%;201房屋由冯某2所有并支付折价款、己方多分10%。

原告方立场:冯某1、冯某2诉请分割父母遗产银行存款各三分之一,主张被告转移隐匿抚恤金要求多分。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指出:一、冯某在世时有权自行处理名下财产,2016年至2021年转给各继承人大额款项,两原告要求分割依据不足;二、本案按法定继承,己方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204-205房屋售房款及201房屋均同意己方多分10%;三、刘某非继承人、主体不适格。律师并申请财产保全保护当事人权益。

四、办案结果

法院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判决:位于海淀区甘家口16号楼1门201房屋,由冯某1继承十五分之一份额,由冯某3继承十五分之一份额,由冯某2享有十五分之十三份额;冯某名下2万元、5351.14元、6506元由冯某3所有,冯某3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各给付冯某1、冯某2补偿款1061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冯某生前自行处分存款他人无权分割,去世后尚有金额未分割的依法处理。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法定继承中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主张多分;被继承人生前自行处分的存款他人无权再分割;涉及房产份额争议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存赡养、转账等证据。

六、遗产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多分遗产吗?
    A:能。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
  2. Q:父母生前转给别人的钱还能分吗?
    A:不能。被继承人在世时有权自行处分财产,去世后转移的才属遗产可分割。
  3. Q:按份共有房产怎么继承分割?
    A:先析出被继承人份额,再按法定继承或遗嘱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4. Q:孙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
    A:一般不是。仅在代位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代位继承父母份额。
  5. Q:继承纠纷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A:担心对方转移财产的,可诉前或诉中申请保全,保障将来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