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经济损失赔偿劳动争议。北京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员工田军失职致其在与施工方合同纠纷中败诉、支付15万余元,要求田军全额赔偿151459.44元。田军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代理,主张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核心争议为田军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仲裁委认定A公司主张缺乏依据,驳回其全部赔偿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

一、案情回顾

“公司让我赔损失合法吗”“履职中出错要个人买单吗”是劳动者担忧。北京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员工田军的经济损失赔偿纠纷,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指控田军任新疆某水厂项目现场负责人时擅自承诺由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索要好处费,导致公司败诉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共151459.44元,要求田军全额赔偿。

田军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代理,最终仲裁委驳回A公司全部请求。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田军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作为公司派驻项目代表,以公司名义协调事务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 焦点二:A公司损失是否由田军直接导致。需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及直接因果关系。
  • 焦点三:索贿指控是否成立。录音内容无法直接关联索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公司)方诉称:A公司主张田军未经授权私自承诺付款并索要好处费,属个人违规,要求其赔偿公司全部损失151459.44元。

被申请人(劳动者)方辩称:田军辩称行为均按上级指示执行,公司未妥善处理设计变更与工程增项,责任不应转嫁。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美娥指出三点:一是职务行为合法性,田军作为公司代表以公司名义对外协调,依《民法典》第170条后果由A公司承担,生效判决也明确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二是非个人过失,田军微信记录显示就工程增项多次向四位领导汇报并获“控制费用在10万元以内”指示,无权决策款项、仅执行沟通,公司未证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反驳索贿,录音中“25000元”系施工方拖欠其推荐工人劳务费,公司未能证明田军实际收取且录音无法直接关联索贿。

四、办案结果

仲裁委认为:依生效民事判决书,A公司向施工方付款系法定义务;A公司虽主张由水利局承担但未充分举证,亦未举证田军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致其担责;田军微信记录显示其向多领导汇报征询,履职符合流程。综上,A公司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决驳回其要求田军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3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劳动者在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由单位担责;单位要求赔偿须证明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及直接因果关系。员工应工作留痕、及时书面汇报、拒绝模糊授权,避免成“替罪羊”。

六、劳动争议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公司让我赔经济损失,合法吗?
    A:仅在你能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单位才可主张赔偿;履职中的职务行为后果一般由单位承担。
  2. Q:我在工作中出错,要个人买单吗?
    A:若属职务行为、按流程执行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通常由单位承担;单位不得借“内部授权”推脱对善意第三方的责任。
  3. Q:领导口头安排的事,出问题算我的吗?
    A:不算。应书面备注“按某领导要求处理”并保存汇报记录;依《民法典》第170条,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行为后果归单位。
  4. Q:公司凭一段录音说我索贿,怎么办?
    A:录音须能直接关联索贿行为且证明实际收取,公司负举证责任;解释款项性质并保留沟通记录,可有效反驳。
  5. Q:怎么避免成企业转嫁风险的替罪羊?
    A:涉及费用、决策的指令务必文字留存;对争议事项向多层级领导书面请示并保留反馈;拒绝“先执行后补流程”的模糊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