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审、二审均胜诉。张强自2010年与D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1月12日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D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解除经济补偿产生争议。张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诉至法院。法院认定D公司应支付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核心争议: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的差额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适用法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案情回顾
工伤八级单位少缴保险、少赔钱,劳动者常搜“工伤八级能赔多少钱”“单位未足额缴工伤保险怎么办”“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资吗”“北京劳动工伤律师”。自2010年5月起,张强与D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人力公司受托自2010年11月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2020年6月20日张强被安排至A海运公司外籍船舶工作。
2021年1月12日张强工作时受伤,被郑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D公司已申领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325元(按4575元×11)。后因工伤赔偿纠纷,张强2022年11月14日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裁决D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2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776.38元等。双方均不服,张强委托陈萍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117116.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4388元、解除经济补偿234232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D公司按4575元为缴费基数,低于张强实际月工资2700美元,是否应补差。
- 焦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案外人支付的7765美元是商业保险赔款还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抵扣。
- 焦点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劳动者)诉称:张强主张D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7116.28元、二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4388元、D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234232元。
被告(D公司、A公司)辩称:D公司请求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A公司支付的7765美元+报销为病假工资应予抵扣;A公司主张其支付的为商业保险赔付。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萍律师指出:仲裁核定月工资2700美元/月、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强领取的7765美元系商业保险赔付、非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抵扣;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待遇降低的,由单位支付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属劳动报酬,D公司拖欠的,张强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应获经济补偿。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我方主要诉求:D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降低张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支付差额;张强停工留薪期6个月,D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张强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被拖欠,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D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维持,本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61968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劳动者遇工伤应第一时间认定工伤与鉴定伤残等级,注意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少缴导致待遇降低的,可依法主张差额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
六、工伤赔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单位没足额缴工伤保险能要差额吗?
A:能。因用人单位缴纳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 - Q:停工留薪期工资算不算工资?
A: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性质属劳动报酬,单位不得抵扣或拖欠。 - Q:工伤后单位拖欠工资能要经济补偿吗?
A:能。因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 - Q:商业保险赔付能抵工伤待遇吗?
A:一般不能。商业保险赔款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应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待遇。 - Q:工伤八级大概能赔多少?
A: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以工资与统筹地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