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自然人独资的XX装饰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交陆某完成,双方2022年1月19日签订《工程款支付明细》,结算总额20万元、分两期付清,林某代付10万元后余款10万元久拖不付。陆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法院采纳律师部分意见,判决XX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陆某1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4%计算)。核心争议:第三人代付款抵扣、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违约金(利息)标准。适用法律:劳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干完活劳务费被拖着不给,劳务提供者常搜“劳务费拖欠怎么起诉”“个人劳务合同纠纷起诉流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北京合同纠纷律师”。XX装饰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自2021年起公司承接装修项目后将部分劳务交陆某完成,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就案涉工程结算,双方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工程款支付明细》,约定三地工程结算总额20万元,第一次2022年1月26日前付10万元、第二次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10万元,过期未付按年息24%计算。林某于2022年1月26日个人账户付陆某10万元,余款10万元一直未付。陆某多次催要无果,委托恒略律所邱娟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第三人代付款能否抵扣。被告称已代陆某向案外人杨某付6.26万元应扣除,是否成立。
- 焦点二:一人公司股东林某是否担责。林某在公司处签名是否仅为履职行为。
- 焦点三:年息24%利息(违约金)是否过高。被告主张显著过高不同意支付。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陆某主张XX装饰有限公司、林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公司、林某)辩称:称已代陆某向杨某付6.26万元应扣除、剩余3.74万元同意付;年息24%违约金过高不同意付息;林某签名属履职不应担责。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邱娟律师指出:双方劳务关系与结算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称代付6.26万元,但陆某不知情不认可、无证据证其二者有债权债务,且付款早于债权到期、无代位权证据,陆某亦未认可,故不应扣除;申请证人谢某出庭证明杨某仅以监工身份出现;关于利息,双方明确第二笔2022年4月30日到期、逾期按年息24%结算,陆某主张于法有据。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邱娟律师部分意见,认定二被告代付杨某款项缺乏依据不应扣除,最终判决XX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陆某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695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供劳务应签订结算协议、明确付款期限与逾期责任;对方以第三人代付等理由克扣的,应委托律师厘清债权债务、固定证据依法追索。
六、劳务合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劳务费被拖欠能直接起诉吗?
A:能。个人之间或企业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可凭劳务合同、结算单、聊天记录等起诉主张劳务费。 - Q:对方说钱已付给第三人能抵扣吗?
A:若你不知情、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你与第三人有债权债务,该代付一般不能抵扣你的劳务费。 - Q:约定年息24%的逾期利息有效吗?
A:司法实践对过高违约金可调整,但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法院会结合标准审查,主张有依据。 - Q:一人公司老板要担责吗?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Q:劳务关系没签合同怎么证明?
A:可收集结算明细、付款凭证、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劳务关系与欠付事实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