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二审。2015年刘淑芬经人介绍向A私募基金员工转账50万元认购新三板定向增发股票,因不符合格投资者资格由张志刚承诺联系代持方。历经民间借贷败诉、委托合同一审败诉,当事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代理二审,构建“委托关系成立—张志刚未履行—代持人指定为A公司”三重逻辑,最终二审逆转,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核心争议:事实委托关系是否成立、代持人是否指定为A公司。适用法条: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案情回顾
新三板股票代持投资款拿不回来、代持人变了怎么办,是投资者常见困扰。2015年5月,刘淑芬夫妇经亲属结识H证券从业人员张志刚,在其推介下向蔡某(A私募基金员工)转账50万元认购D公司新三板定向增发股票。因刘淑芬等不符500万金融资产合格投资者资格,张志刚承诺联系合规代持方。资金流向为刘淑芬→蔡某→A公司→D公司。十年间股票无法变现,张志刚先后称代持人为“段某某”“潘某某”均无合同依据。刘淑芬先以民间借贷起诉败诉,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再败——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与张志刚明确约定代持人为A公司。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委托熊斌蓉律师上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刘淑芬与张志刚之间事实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无书面合同下,微信记录与付款能否印证委托。
- 焦点二:代持人是否指定为A公司?张志刚在多案陈述矛盾,变更代持是否经当事人同意。
- 焦点三:张志刚未履行委托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擅自变更代持、未完委托事项应否返还投资款。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委托人(刘淑芬)方诉称:与张志刚形成事实委托合同,张志刚受委托联系A公司代持却擅自变更、未完成委托事项,应返还5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对方(张志刚)立场:辩称2017年才认识、仅系朋友临时帮助无委托关系;主张初始代持人为段某某,变更已获认可。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
- 上诉准备:梳理张志刚在西城法院、B法院书面说明,其中明确记载其受委托联系A公司作为代持人,结合微信记录与50万转账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
- 庭审交锋:指出张志刚多份法院说明自认A公司为代持人,本案改口称段某某前后矛盾、涉嫌虚假陈述,且无证据证明变更经当事人同意;
- 锁定张志刚未履行委托义务、擅自变更代持人,依法应返还投资款。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熊斌蓉律师构建的委托关系成立、代持人指定为A公司、张志刚未履行委托义务的三重制胜逻辑,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委托合同关系、张志刚擅自变更代持人构成违约,判决支持当事人诉请,成功追回投资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十年投资困局终获逆转。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专业性极强,程序节点与举证要求严格,建议权益受损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梳理行政违法点、固定证据并撰写法律文书。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熊斌蓉(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担任代理人,依托对案涉领域法律规范与实务裁判规则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六、投资款代持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新三板股票代持投资款拿不回来怎么办?
答:收集推介、转账、代持沟通记录,委托律师厘清委托关系与代持人指定,通过诉讼追回。 - 问:没有书面合同能认定委托关系吗?
答:可以。微信记录、付款凭证、对方在另案自认等形成证据链的,可认定事实委托关系。 - 问:代持人擅自变更谁担责?
答:受托人擅自变更代持人、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应返还投资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 问:民间借贷败诉还能换案由再诉吗?
答:能。若款项性质为投资而非借贷,可在律师指导下更换为委托合同等合适案由重新主张。 - 问:北京商事律师怎么帮追投资款?
答:律师可精准锁定对方陈述矛盾、构建证据链,于二审实现逆转追回款项及利息。